這類土地一般需要維持共有關係才能有效,若分割反而違背目的,將無法請求分割。例如:
界標、界牆、共有之契據:這些屬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,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。不可或缺,不可分割。
共有道路:共有道路分割將有害公益,因此除了分割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役權外,原則上不得分割。
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:為維持建物與基地一體化及避免發生複雜之法律關係,基地依其使用目的無法分割。
土地持分 分為
分別共有:意旨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。
公同共有:意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,沒有持分的概念。
「繼承」為大多形成公同共有的原因。因少數繼承人不配合,導致無法辨理分別共有繼承。這時就得由一人申報遺產稅,辦理公同共有。
辦理公同共有會使不動產持分產權不明確,這時候原本的不動產就擺在那裡,大多難以運用,變成消極使用的不動產。
孩子們長大後,繼承人的數量變多,繼承公同產權的人更多更加複雜,使得許多親屬因此鬧上法庭。
若是以分別共有的方式繼承不動產權,共有人產權分明,可以較有效率的使用以及創造附加價值,我們也可以避免上一輩複雜的問題留給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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